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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性国1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暂行规定
1. 为了规范推荐性国1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拓宽推荐性
国1家标准供给渠道,促进团体标准创新成果广泛应用,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所称推荐性国1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是指将符 合本规定要求的团体标准,经过一定程序,转化制定为推荐性国1家
3. 符合以下条件的团体标准,可以按本规定采信为推荐
性国1家标准。
(一)符合推荐性国1家标准制定需求和范围,技术内容具有先
进性。
(二)由符合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标准的社会团体制定和发布。
(三)已在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发布,实施满2年,实施效
果良好。
在针对同一标准化对象存在多项提出采信申请的 团体标准时,国1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对多项团体标准进
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择优采信。
对于评估通过的项目,由国1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 门征求建议归口技术委1员会意见,并通过全1国的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
台向社会公示。
评估未通过的,由国1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退回提出采信申
请的社会团体
无异议的采信标准项目,由国1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
部门下达计划至归口技术委1员会。
有异议的采信标准项目,国1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意见进 行协调、评估后,确定下达计划至归口技术委1员会或退回提出申请
的社会团体。
采信标准可以省略标准起草阶段,由归口技术委1员会按照《国1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
涉及必要专1利的,专1利权人应当提供专1利许可声明,并按照国1家标准必要专1利有关程序办理。
对于制定过程中协商一致性程度高、在全1国范围内具有较高可 接受性、产生明显实施效果的团体标准,归口技术委1员会可以缩短 征求意见时间,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必要时,征求国1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九条申请承担标准化专1业技术委1员会工作资助的企业,
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企业承担国1际标准化专1业(分)技术委1员会秋书处的
工作;
(二)企业承担国家(行业)标准化专1业(分)技术委1员会
秘书1处的工作;
(三)产业创新联盟(其他社会团体)组建的标准化技术委1
员会(标准联盟)应是东湖高新区批准成立或备案的标准化工作
机构。
第十条申请承担国家、省级以上关于行业发展的标准化理
论研究项目资助的企业应是国家、省级以上1等行业主管部门下达
或批复的行业发展标准理论研究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