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订:1
发货:2天内
广州合作建房协议无效纠纷中,能否把收款人一起告?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果签订合同的公司与收款的公司不一致,则如果收款公司能举证证明自己收款后已交给了签订合同的公司,则自己不用担责,如不能证明,则要与合同签订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z决书节选: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栢某公司是否应对永某公司应支付的建房款402742元承担连带责任。针对陈某的上诉请求与永某公司、栢某公司的答辩意见,分析如下:
从本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可知,何某向法z院提交了陈某向栢某公司转款的流水记录共819518元,证明何某与陈某两人共同向栢某公司支付了合作建房的费用。从何某与陈某两人转款的总金额(包括建房款、见证费、维保、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周转金等)来看,与永某公司已收取何某、陈某两人款项的总金额一致,且时间相差无几,结合陈某向本院提交与其同时期和永某公司签订《合作建房协议书》的案外人王某向栢某公司转账的流水记录附言有A栋1003和1004房尾款记载的事实可知,栢某公司确实收取了王某的建房款。本案永某公司虽到庭参加诉z讼,但未举证证明其收取何某、陈某建房款的来源,而栢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证据进行抗辩,根据《z高人民z法z院关于适用<民事诉z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z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z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z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栢某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本案陈某要求栢某公司对永某公司应支付的建房款402742元共同承责,即承担连带责任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广州宅基地房买卖合同无效,拆迁补偿权益如何分割?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各个法官可能有差别,但关键是房屋价值如何认定。有的法官直接以拆迁补偿协议中现金补偿的价值计算房屋价值,有的法官可以评估安置房的市场价值,这样会导致赔偿金额的巨大差异。下面这个案件可以作为参考:卖家直接跟拆迁办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买家起诉卖家赔偿拆迁损失。终认为卖家有违诚信,不通知买家就擅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占60%过错责任。卖家先返还购房款5万,再赔偿拆迁补偿款(按拆迁补偿协议中现金补偿的价值计算房屋价值)的60%给买家。
书节选:
认为,关于李买家要求李卖家赔偿其房屋拆迁补偿损失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无效所导致的损失赔偿范围除了上述购房款的实际损失之外,还包括信赖利益损失,即丧失另行向他人购买房屋所产生的房屋增值利益损失。农村房屋拆迁时的补偿对价是涉案房屋价值的重要衡量标准,因此因合同无效给李买家造成的损失可参照涉案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计算。而且,因涉案房屋已经被拆除,原物返还已无法实现,涉案房屋已因拆迁转化为拆迁利益,故本案也只能针对相应拆迁利益予以处理。根据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明确涉案房屋的拆迁利益包括合法合理住宅(宅基地)拆迁补偿款770259.18元、简易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货币补偿金额为15673元、超出280
广州宅基房买卖无效纠纷中,能同时判合同无效和驳回起诉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的时候,方法真是不停在变化。一般请求都有确认合同无效,腾房,赔偿这3个请求,有的法官裁定整个案件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有的法官在一个里合同无效,再驳回其他请求。有的法官同时出两份法律文书,一份裁定书,对腾房和赔偿的请求不予受理,一份书,对合同无效的请求支持。如下面这个案件,当事人上诉认为一个案件中不能又出又出裁定,二审就说了:没有哪个法条规定不能这样。真是人才。
书节选:
关于詹买家上诉认为在一个案件中既认定黄卖家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受理条件驳回起诉,同时又进行了实体审理,属于程序的意见,对此本院认为,涉案合同为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黄卖家在本案中主张确认涉案合同的效力及请求返还因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符合《民事》的规定,理应进行实体审理。因涉案房屋存在未办理报建手续,而该建筑物的认定和处理不属于人民调处范围,且合法性认定和处理直接涉及到房屋能否归还、损失如何赔偿等,故一审将部分诉请驳回起诉,待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后再行主张,并无不当。至于,詹买家提、认为一审裁定仅裁定驳回部分请求不当的意见,亦不予采纳,予以驳回,维持原裁定,本院不再另行制作裁定书。
张静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从业十年以上。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执行异议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广州宅基地房纠纷中,一定会采纳评估报告吗?
张静律师解答:90多%的情况下,都会采纳评估报告作为赔偿的依据,但也有部分的案件,法官也会不依据评估报告的金额来赔偿,而采用其他的依据。如下面这个案件,买家买旧的宅基地房后拆旧建新,几十年过去了,房屋要拆迁了,卖家却擅自和拆迁办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领取了全部的拆迁款。买家于是起诉要求卖家赔偿其拆迁补偿的损失。本案中卖家申请对宅基地房的重置价格进行评估,评估公司评出来重置价格是48万。但终没有依据该报告赔偿,而是依据拆迁补偿款的金额了赔偿。卖家赔偿买家65万。本案中,法官估计是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才这样判的。
张静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从业十年以上。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执行异议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