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式起重机出租方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1、出租的塔式起重机为未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厂家的产品或未通过省级以上鉴定的产品或我国、省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产品;
2、出租的塔式起重机本身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或无产品合格证或三无商标无厂家名称无厂家地址的产品;
3、出租的塔式起重机安全装置残缺不全或安全装置失效或本身存在危及安全作业的严重事故隐患。出租的塔式起重机未经取得塔式起重机检验检测资质机构检测或未检测、不合格。未及时向租赁方提供塔式起重机检测报告;
4、出租的塔式起重机随机资料不全。随机数据主要包括出厂数据与履历数据。出厂资料主要有:图纸、质量证明书、安装和使用说明书、监督检验证明、型式试验证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起重机省级鉴定报告。履历资料主要有:日常使用、保养、维修、变更、检查和试验等记录及经过大修及改造过的起重机械使用前的试验合格记录;
5、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6、设备年检、年审存在的问题;
7、出租的塔式起重机规定由无塔式起重机安装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安装和拆除。安装、拆除塔式起重机由无相应项目的特种作业的人员进行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除作业;
8、将塔式起重机出租给无特种作业人员或特种作业人员失效的起重作业人员操作的租赁方。
从租借企业本身看,当租借企业完结施工单位要求到达的方针,施工单位有必要负起履行合同的职责。实际上,施工单位拖欠租费问题严峻。因为没有正常有用的整理拖欠机制,而加大处罚施工单位拖欠民工薪酬力度,导致无序,引发秩序,施工单位转而拖欠合作单位租借费用的事层出不穷。现在施工单位乃至将部分危险转嫁到建筑机械租借企业的身上。施工单位一边在狠压租借价格,一边又在拖欠租借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