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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里输入提示词,是否构成作品?
2023-06-24 10:25  浏览:18
 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生成式人工智能是指基于算法、模型、规则生成文本、图片、声音、视频、代码等内容的技术,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即是利用该技术提供服务的系统,其基本应用模式是,通过用户输入提示词,基于系统默认或人工设置参数生成相关内容,满足用户数据处理生成内容需要。

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输出内容相关知识产权问题的讨论已经很多。而另一方面,很多人已经看到未来如何输入提示词会越来越重要,如李彦宏就认为十年后全世界50%的工作都会是提示词工程师,不会使用提示词将会被淘汰。那么输入提示词是否构成作品?我们来简要讨论一下。

一、作品与认定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如何来认定作品具有原创性?司法实践中原创性标准已经形成一定的判断准则,一般认为主要从以下两点把握。

1、从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历史和传统上看,著作权保护是基于个人的智力劳动产生的结果。

从人格权角度来看,相较于体力劳动而言,智力劳动系个人运用智力、思想、认识的过程,通常被视为个人思想和人格的延伸,智力成果应当产生归属于个人,这是著作权法保护作品并赋予著作权的逻辑基础;从财产权的角度,作品系个人智力的付出,按照投入者应该从获利中得到公平回报的原则,智力劳动的结果亦应当归属于付出者。

总之,无论是何种法律传统,均要求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独立创作构成独创性的首要之义。独创性有关独立创作要素的要求,排除了那些抄袭他人作品的结果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可能;同时独立创作可能会在作品上留下个人印迹,个人印迹成为判断作品独创性的重要根据。

2、从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目的上看,著作权法体现了人类对社会文化生活多样性的追求。

中国著作权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提到著作权保护目的是为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著作权保护有利于推动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多样性与进步性,反映在作品形式上即要求作品在客观表现形式上如在文字的组合、线条的安排、音符的排列、动作的设计等方面,至少应与公有领域的相关作品存在个性化差异化要求。至于差异的程度,一般并无特定的要求,不同类型的作品可能会有不同程度的表现。

综上,判断一部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应当结合是否独立创作所形成的劳动成果,以及在外在表现上是否与公有领域作品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方面进行分析判断。

二、提示词与参数

输入提示词,一般是指用户在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系统时的输入内容。通常用户在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时,系统还会自动或手动提供相应技术参数,以方便系统生成输出内容。

比如,AI绘画网站如:https://lexica.art/,每一张展出的作品里可以直接看到用以生成作品的提示词:如下图:

 

可以看到,该种提示词为简单的对图片的要求或者定义,随后利用AI绘画网站训练好的大模型,就同一提示词可以生成一系列符合要求的图。

关于参数提示和设置方面,如在https://arthub.ai/网站中,作者公布的相关词条更为全面,除prompt外,还给出了seed、model等详细的技术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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